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聯絡與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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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聯絡與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聯絡與區別主要在於都是醫療時造成的糾紛,但定義及法律適用不同。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於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的。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等級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慧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瘓,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慧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對於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事項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醫療機構存在違法的操作導致患者的人身傷害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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