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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有哪些

通常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有哪些

一、通常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有哪些?

通常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為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相關的調解。

具備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管轄權的部門為當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為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相關的調解。同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糾紛的範圍為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相關案件,以及對於發生了醫療事故爭議,需要對醫療事故當中醫療方的醫療資格進行判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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