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醫療糾紛 >醫療法律援助 >

設立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設立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那麼設立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條件是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瞭解。

設立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設立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依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本標準(即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尚未敖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設立醫療機構的條件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具備六項條件:

(1)有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裝置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由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開業執照,進行監督管理,並收取管理費。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必須獲得開業執照方得開業。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應嚴格按批准的地點、診療科目及業務範圍執業,變更地點、診療科目、業務範圍和診所名稱,應報發照機關批准。到外省、市、縣開業者,必須到所到地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業執照。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個體開業:

(1)獲得高等醫學院畢業文憑,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鍼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合格者。

(2)按衛生部關於衛生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取得醫師資格後,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鍼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合格者。

(3)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考試和考核,取得醫師、中醫師資格,並在國家承認的醫療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鍼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合格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開業:

(1)精神病患者;

(2)在執業中犯有嚴重過錯,被撤銷醫師、中醫師資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

(4)其他不適於開業行醫者。

根據《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現未在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工作者,可申請從事個體行醫:

(1)已取得中醫士資格證書者;

(2)已取得藏、蒙、維、傣等其中任何一種民族醫士資格證書者;

(3)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複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

中醫士(含各民族醫醫士)只能在農村張、村所在地開業,在城鎮只能隨個體開業中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業。經複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只能在當地縣(區)範圍內開業。

以上是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設立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條件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

標籤: 醫療機構 設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yiliao/yiliaoyuanzhu/963nl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