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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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