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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權及其相關內容

患者知情同意權及其相關內容

患者知情同意權及其相關內容
知情同意權由知情權和同意權兩個密切相連的權利組成,知情權是同意權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同意權又是知情權的價值體現,強調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主要目的在於通過賦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相應的告知義務,使患者在瞭解自己將面臨的風險、付出的代價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礎上自由作出選擇,從而維護患者的利益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通過法律的方式明確了患者在診療活動中享有明白自己的病情並同時對診療方案具有選擇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原則上不得在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同意的情況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當然在緊急情況下除外。若未經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同意,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並造成一定的傷害,則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標籤: 同意權 知情 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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