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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代理許可權如何描述

行政訴訟代理許可權如何描述

行政訴訟代理許可權應當描述為一般代理或特殊代理。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行政訴訟代理許可權如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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