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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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後,並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立案以後,人民法院要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然後人民法院要在收到答辯狀的五日內傳送原告,然後要組成合議庭或確定獨任審判員。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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