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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行政案件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行政案件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作出缺席判決: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裁定不準原告撤訴,如果原告拒不到庭;案件審理結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需要其承擔義務,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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