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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政不作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如何行政不作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如何行政不作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如何行政不作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確立了判決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故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方式應有六類,即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履行、確認違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責令賠償。

裁定駁回起訴屬於對程式性事項的解決。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若被告已經證明原告的起訴超出法定起訴期限,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三、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為一般就是執法人員在處理公民事務的時候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從而導致公民受到利益的損害,對於此行為,一般公民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自己的困擾,從而讓執法人員合法的處理好屬於自己的事情。

標籤: 處理方式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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