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刑事訴訟法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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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刑事訴訟法條款有哪些?
逮捕刑事訴訟法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自由權,但是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在掌握了確切的證據之後,可以刑事訴訟法逮捕條款為依據,提出逮捕請求,在拿到逮捕令之後,才能到該民事主體的住所、工作場所,逮捕該民事合主體。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
逮捕條件如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具體的適用條件是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能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並且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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