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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所指的犯罪地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所指的犯罪地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所指的犯罪地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所指的犯罪地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所指的犯罪地是與犯罪行為全過程相聯絡的地域範圍。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實施地、犯罪結果地和銷贓地等。從犯罪結果的嚴重程度來劃分,還可分為主要犯罪地和一般犯罪地。主要犯罪地,指被告人所犯數罪中最嚴重的犯罪發生地,或者是一個犯罪活動中最主要的犯罪場所。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地對於確定刑事案件的地區管轄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表明,在確定地區管轄的管轄法院時,首先考慮的應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二、有關法律上對犯罪地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

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就是犯罪地的相關解決和適用情況,司法機關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時,首先要對犯罪的基本發生地點進行認定,並對相關範圍內的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其目的在於判決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以及相關情況,並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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