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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理疑難案件該如何審理?

行政複議受理疑難案件該如何審理?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之後就會依法啟動行政複議程式。但現實情況的複雜性就導致了許多疑難案件的發生,當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受理疑難案件後該如何審理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案件,解決好糾紛。下面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

行政複議受理疑難案件該如何審理?

一、行政複議受理疑難案件審理辦法

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需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行政複議應訴處自行討論,提出初步意見;再報分管複議工作的的負責人稽核,提出進一步意見;最後由法制辦公室全體討論,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決定。集體討論由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主持,承辦人負責彙報案件事實情況、案件調查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重點需要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及初步意見。

二、行政複議的審理程式

(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行政複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以上就是關於行政複議受理行政案件後行政複議機關的審理辦法以及行政複議的審理程式,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想必對行政複議受理案件後審理的具體內容有了一定的瞭解,希望這些內容在今後能夠對大家在接觸到行政複議時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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