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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複議中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複議是我國司法體制中化解糾紛的一種制度。其主體是由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構成的。被申請人主要是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一方。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中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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