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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的罰沒款怎樣返還?

被判處的罰沒款怎樣返還?

一、被判處的罰沒款怎樣返還?

被判處的罰沒款怎樣返還?

被判處的罰沒款不會被返還,現在沒有罰沒款返還,只是一些地方執行按處罰決定繳足罰款後,按收繳罰款一定的比例撥付工作經費給執法部門,這種現象表面上看是按罰沒款返還,實際上就不是,因為這個工作經費撥付的多少由財政部門決定。

二、行政處罰財物處理方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對辦理行政案件的有關財物的不同處理。而且針對不同的性質所採取的處理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如: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櫻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併作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 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 賭具和賭資;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票證、印章等;

(五) 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 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

追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追繳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繳。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對於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合作是違法行為之後,導致的被判處罰沒所有財產的處罰,是不會被返還的,這是由於我國目前所實行的法律規範並沒有與返還的相關規定,若是司法機關判處的處罰有誤,那麼被要求支付罰款的主體,可以提出異議。

標籤: 罰沒款 返還 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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