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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29條規定的兩年起算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29條規定的兩年起算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29條規定的兩年起算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29條規定的兩年起算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29條規定的兩年起算規定是在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受到行政處罰這個事情來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兩年,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裡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式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我們國家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不是說完全不能夠推翻,如果說是行政相對人他們是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著內容或者是程式方面的違法行為,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當然了,也是有訴訟時效方面的規定的。

標籤: 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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