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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不可訴情形是什麼?

行政裁決不可訴情形是什麼?

一、行政裁決不可訴情形是什麼?

行政裁決不可訴情形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

二、行政裁決的分類是怎樣的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三、行政裁決需要符合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

行政裁決自受理到做出裁決的整個過程都應依法進行,不僅要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式法。

2、公平原則

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裁決權,必須公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程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以確保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實現裁決的公平。

3、迴避原則

行政主體在行政裁決中要真正做到超脫於雙方當事人,處於中立地位,就必須實行迴避原則。4、調解原則

進行行政裁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雙方自願要求調解,那麼行政主體就應進行調解,並依法進行。

5、職能分離原則

即負責調查的公務員不能參與行政裁決,負責裁決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由沒有參與調查的公務員擔任。

綜上所述,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幾項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等等。

標籤: 行政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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