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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法官的程式是怎樣的?

懲罰法官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懲罰法官的程式是怎樣的?

懲罰法官的程式是怎樣的?

1、懲罰法官的程式具體為法官懲戒委員會依法審查特定法官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並出具審查意見, 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和有關人民法院。法官對涉及本人的懲戒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審查意見的懲戒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複核;對涉及本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並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法官不因申請複核、複議或者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罰。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當事法官提出的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書面回覆當事法官。受理複議、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全面聽取當事法官的陳述、辯解;原處理、處分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相關法律規定:《法官法》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於半數。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二、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如何確定?

1、制定和修訂懲戒委員會章程;

2、根據人民法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式審查認定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3、受理法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作出決定;

3、審議決定法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受理許可權,轉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法官涉嫌違紀違法也是會受到處罰的,但在被處罰之前,首先會被法官懲戒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出具的審查意見,需要送達當事法官,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標籤: 法官 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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