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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玩忽職守定什麼罪

校長玩忽職守定什麼罪

對工作不負責任,重大過失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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