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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證明責任分擔者是誰?

自訴案件證明責任分擔者是誰?

一、自訴案件證明責任分擔者是誰?

自訴案件證明責任分擔者是誰?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對於其反訴主張,被告人又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二、提起自訴的程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自訴案件就是自訴人所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不同,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而且自訴人提起訴訟時需要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證據,那麼只能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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