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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中斷的規定

追訴時效中斷的規定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行為人在前罪的追訴時效期間內又犯新罪,表明其並無悔改之意,前罪所體現的人生危害性並沒有消除,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因而對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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