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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組織有哪幾種方式?

法院審判組織有哪幾種方式?

法院審判組織有哪幾種方式?

一、審判組織有哪幾種方式

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內部組織形式。 根據審理案件的性質可分為刑事審判組織、民事審判組織和行政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通常有二種:獨任制、合議制。 根據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22條:“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組織形式。”法官助理網可以事先向法官進行確定具體的組成人員,法官確定好了之後,法官助理就將具體的審判組織成員填寫在法院綜合資訊管理系統中。概念刑事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具體刑事案件的法庭組織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二種,即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的處理有最後的決定權,從這一意義上講,審判委員會也具有審判組織的性質。

獨任制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的制度。根據《刑事訴論法》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獨任制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判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案情比較簡單,情節比較輕微,由審判員1人進行審判,既可以保證辦案質量,又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便於法院集中力量處理比較重大、複雜的案件。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合議庭的審判長同樣的職權。適用獨任審判,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式進行,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應當公開審理,並要認真執行迴避、辯護、上訴等各項審判制度,切實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合議制合議制是一種集體審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審判,由審判人員數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判案件可以採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採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實行合議制有利於發揮集體的智慧,集思廣益,防止主觀片面、個人專斷和徇私舞弊。

1. 合議庭的組成由於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情況不同,第一審和第二審的任務亦不同,法律對合議庭的組成有不同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202條的規定,合議庭的組成情況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組成,應遵守以下原則:

1.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該原則有利於合議庭在評議時意見分歧時作出決定。

2.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只能由經過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審判員和在本院執行職務的人民陪審員充任。

3.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並可以擔任審判長。應當注意,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時,不能擔任審判長。

合議庭的活動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作出判決原則審判組織,又分為審判長一人獨任審理的,也有複雜的案件,合議審理的,主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總之有這麼兩種型別,合議制,要依法元件合議庭,關於審判人員,還適用規定的迴避制度,如果和案件又厲害關係應當迴避,審判長要回避的由審判委員會來決定。

標籤: 法院 哪幾種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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