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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口供需要核實嗎?

審查起訴口供需要核實嗎?

一、審查起訴口供需要核實嗎?

審查起訴口供需要核實嗎?

審查起訴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核實口供,普通刑事案件偵查權屬於公安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屬於檢察院的貪、反瀆職部門。公訴部門如果認為案件事實沒有查清,一般應當退回補充偵查。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當事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當然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通過訊問可以進一步查明案情,並從中瞭解偵查工作的情況,如偵查人員有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供,口供是否屬實等,從而深入核實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的主要當事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案件如何處理,直接關係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查起訴時,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見,反過來也就是說,他們有權向檢察院發表意見。當然,受他們委託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人,也有權在審查起訴時,向人民檢察院發表意見。

犯罪嫌疑人發表的意見,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在偵查過程中自己的合法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等。被害人發表的意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意見:一是對案件如何處理髮表意見,如對案件事實、自己受侵害情況、如何追究犯罪行為的意見,以及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等;二是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表意見,如對偵查人員有無行為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有關人員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進行偵查等發表意見。人民檢察院聽取意見,有利於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活動依法進行。一方面要執行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起訴不能只進行書面審查,走過場;另一方面要嚴格依法定程式進行,同時聽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雙方的意見,不能先入為主,偏聽一方。

審查起訴的程式是檢察機關根據自己的司法職能,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以及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審查,以決定是否存在刑事責任,而最終提出起訴的行為,相關情況顯然是需要對口供等證據進行核實處理的,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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