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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證據型別主要有什麼?

刑事訴訟的證據型別主要有什麼?

刑事訴訟的證據型別主要有什麼?
律師解析:刑事訴訟的證據型別主要有:
(一)物證;
無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六)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裝置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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