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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折抵刑期如何執行?

刑事訴訟法折抵刑期如何執行?

刑事訴訟法折抵刑期如何執行?

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折抵刑期的錯誤時有發生,造成這些錯誤的原因也多種多樣,但是主要時因為我國法律中福安與刑期折抵規定太分散,辦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不強,法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為了有效的減少不必要的錯誤,工作中,我們應該把工作重心把握住。那麼刑事訴訟法折抵刑期如何執行?

一、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採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理方式。目前,我國主要的行政強制措施很多,但應折抵刑期的並不多,主要有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隔離三種。

勞動教養。被勞動教養的人,人身自由實際已被限制。如果行為人因同一行為被刑事處罰,應折抵刑期。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於折抵辦法,應以勞動教養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

行政拘留。拘留期限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其執行在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所進行,行政拘留完全剝奪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也作出過批覆:關於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對因違警行為而受過行政拘留處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自訴的,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予處刑的,法院應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為,則其被拘留的日期當然不應折抵刑期。

強制隔離。強制隔離是各級人民政府為了有效控制傳染病疫情蔓延,切斷傳播途徑,對於受到擴散汙染的人員和場所,採取的強制隔離措施。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對此有詳盡的規定。國務院釋出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也作了相應規定。拒絕隔離可能涉嫌引起傳染病傳播方面的刑事犯罪,這種隔離實際上限制或剝奪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對被行政強制隔離的人,如隔離的原因行為被確定為犯罪,其被隔離期間應折抵刑期。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隔離審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離審查期間,事實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羈押的行為系同一行為,不論羈押在何處,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羈押期間,即應予折抵刑期。因此,涉嫌犯罪而被強制隔離期間應折抵刑期。

二、司法強制措施

司法強制措施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它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制裁措施,適用於妨害訴訟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

關於司法拘留折抵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明確規定。該解釋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可以對行為人先行司法拘留,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三、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措施中因刑事拘留、逮捕而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一般容易掌握,但對於留置盤問、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監視居住和撤銷緩刑、假釋前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則認識不一。

留置盤問。留置盤問權是警察法第九條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所採取的準強制措施,具有暫時性、過渡性的特點。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之內,在特殊情況下不超過48小時期間作出決定。該規定表明,留置盤問已被納入刑事訴訟當中。在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留置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可見,留置盤問是對被留置盤問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確立的刑期折抵精神,留置盤問期間應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區域予以限制,並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手段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區域適當限制。在實踐中,有的執法部門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於特定場所,地點往往選擇在便於控制的地方,如招待所、賓館等場所,完全與外界隔離,成為變相監禁。像這種情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應當折抵刑期。這是於法有據的。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監視居住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中已明確指出: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羈押的行為系同一行為,不論羈押在何處,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羈押期間即可予折抵刑期。

撤銷緩刑、假釋前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撤銷緩刑、假釋是指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或嚴重違反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假釋後,按照刑法第七十條、七十一條、七十七條和八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或執行原判刑期的刑罰執行制度。關於撤銷緩刑、假釋時罪犯在此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同理,撤銷假釋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折抵刑期在我國司法的實踐過程當中非常的容易出現錯誤,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的規定不夠全面過於分散,並且,辦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效率不高等等問題。所以為了減少這樣的錯誤發生,我們應該把握好工作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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