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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重新決定逮捕是否可以?

審查起訴階段重新決定逮捕是否可以?

審查起訴階段重新決定逮捕是否可以?

一、審查起訴階段重新決定逮捕是否可以?

人民檢察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公安機關沒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採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因為情形變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而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情況。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現代生活當中,如果要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的話,必須要通過檢察機關的批准,否則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法律規定必須要遵循這樣法定程式,當然,逮捕並不是國家偵查行為當中必須要具備的一個環節,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要求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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