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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退了是好事嗎?

法院案件退了是好事嗎?

法院案件退了是好事嗎?

一、法院案件退了是好事嗎?

法院案件退回檢察院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對當事人來說應當是好事。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後,法院退回檢察院主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法院認為檢察院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檢察院補充證據;第二,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這其實和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一個道理。

二、法院認為檢察院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檢察院補充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法院在審查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後,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

同時,檢察人員在庭審中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

由此可見,不論是法院要求還是檢察人員主動提出,案件到了法院階段(包括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均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這其實和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一個道理。

三、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還有第二種可能,即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法院認為一個刑事案件對當事人定不了罪(包括法律適用、案件定性的問題,也包括證據不足問題),法院一般不會貿然作出無罪判決。

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的指控無法成立,貿然對當事人作出無罪判決,這無疑中會“得罪”檢察院,也使檢察院陷入錯案追究的不利境地。基於此,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和檢察院“商量”一下,即建議檢察院“主動”撤回起訴。

其次,實務中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主要有兩種情況:

其一,如果法院不和檢察院“商量”貿然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極有可能會抗訴,案件到了上級法院後就存在改判的風險。如果上級法院改判,對於下級法院來說就是辦了一個錯案,這是法院基於自身的考慮;

其二,部分檢察院為了業務考評而追求“有罪判決率”,對於特定的案件會與法院進行“溝通”,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時提前提出建議,這樣檢察院可以“主動”撤回起訴,防止“誤傷”。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 法院如果發現對案件的認定有錯誤,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等情況,可以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進行重新審查。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法院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發現案件的證據不足或者犯罪事實不能進行明確認定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會被無罪釋放,具體情況需要由司法機關認定後進行。

標籤: 案件 法院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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