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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法院開庭怎樣為自己辯護?

醉駕法院開庭怎樣為自己辯護?

醉駕法院開庭怎樣為自己辯護?

一、醉駕法院開庭怎樣為自己辯護?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於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並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被告人從開始參加刑事訴訟起,就有權提出有利於自己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控訴,為自己進行辯護‘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進行辯護外,還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並應當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依法辯護時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見。

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式保障:

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在出現違法行為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訴訟請求,在開庭後當事人可以委託或者自行進行辯護,在辯護時可以針對被指控的內容進行反駁和申辯的,在辯護時也不可以提出虛假的證據和材料,如果在開庭後沒有委託他人進行辯護,法院也是會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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