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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哪些

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哪些

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哪些

保外就醫的物件是已經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其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保外就醫。究竟這個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那麼就請閱讀下文了解吧。

一、保外就醫的條件: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二、保外就醫的程式:

第六條保外就醫的病殘鑑定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鑑定。鑑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絡,辦理取保手續。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有一定的經濟條 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第九條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影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在符合上述四種條件之一的情況下,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請保外就醫。但必須經過嚴格的審判手續,同時對累犯、慣犯的保外就醫是從嚴控制的,而對少年犯、女犯的保外就醫則是從寬控制。

標籤: 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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