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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砂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採砂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採砂立案標準是: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登出、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砂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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