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商檢失職罪的表現形式

商檢失職罪的表現形式

商檢失職罪的表現形式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檢驗的商品不確實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就是商檢失職罪的表現。本罪的危害程度很大,本文就本罪的相關規定作出分析。

商檢失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是指不履行職守或者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守。在商檢失職罪具體表現為三種情況:

(一)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五條規定,對於《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經收貨人、發貨人申請,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免檢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應當檢驗而不檢驗,並出於過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商檢失職罪。應當檢驗而不檢驗,既包括根本不作檢驗,又包括雖然檢驗但只對部分物品及內容進行檢驗,即不對應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就其品種、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檢驗。

(二)延誤檢驗出證

是指雖然對應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了檢驗,但由於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檢驗出具結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檢驗出證的期限。此時只要超出了時間,不論其檢驗結果是否出錯都可構成商檢失職罪客觀行為。根據《商品檢驗法》規定,對進口商品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結果證明;對出口商品則要求在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結果證明。

(三)錯誤出證

是指對應檢商品進行檢驗後所出具的檢驗結果證明內容錯誤,與被檢商品

商檢標徽的客觀情況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檢驗為不合格,不合格又檢驗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檢驗的全部內容不符合事實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內容,如規格、數量、包裝等部分內容不符合事實。

商檢失職罪居結果犯,只有使國家利益過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指大批出口商品被退回或者給予外商鉅額經濟賠償;大批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進口不合格商品不能使用、銷售;嚴重損害了對外貿易關係;使國家的聲譽受到嚴重影響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二)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三)3次以上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國家聲譽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fanzui/znwj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