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二、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制造血液製品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判定一個罪名主要看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這種犯罪侵犯客體包括公共安全和國家血液及血液製品管理制度,主觀上是行為人故意,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實施製造血液製品的犯罪活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fanzui/yn9j4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