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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協助組織賣淫罪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協助組織賣淫罪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二、相關罪名界限

刑法第358條為“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規定了單獨的法定刑,原因在於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在組織賣淫罪中的常態化。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人單獨可能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以二人以上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並沒有規定組織賣淫罪以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為成立條件,所以從理論上講,一個人完全可以實施此罪,如果多人共同組織賣淫並構成犯罪,顯然是任意的共同犯罪。但實際中,組織賣淫行為涉及對內管理、對外“經營”各種複雜的人、財、物等方面的關係,行為人不但要有效控制賣淫者,還要與嫖娼者打交道;不僅要時時注意逃避依法查處,更要面對來自黑惡勢力的滋擾。犯罪環境的複雜性決定了組織賣淫罪通常很難由一個人實施,行為人往往需要合作者或協助者才能順利“開張營業”,因此,組織賣淫罪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多人共同實施的。筆者在北大法律資訊網“司法判例”檢索框中輸入關鍵詞“組織賣淫”,結果顯示了36個相關案例,經過統計發現,在這些案例中只有2個案件是由1個行為人獨立實施,有34個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行為人被判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案件多達21個。實踐中,組織賣淫罪實施過程中需要保鏢、打手、管賬人予以“協助”已經成為常態,或者說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在事實上已經常態化。因為考慮到還存在少數由一人單獨實施組織賣淫的案件,所以在不改變組織賣淫罪的“任意共同犯罪”型別的前提下,將已經接近型別化的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從組織賣淫罪中分離出來,規定單獨的法定刑,就成為比較穩妥的立法選擇。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助組織賣淫同樣也是屬於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這類案件要有構成的要件才能進行處理,如果少一個要件一般法院也不能進行判決,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有擁有合法的條件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

標籤: 要件 協助 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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