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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稅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稅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國家推出出口退稅,原本是為了鼓勵企業走出去,儘量多的出口自身產品。但是,有些投機者為了獲取利益,假裝出口產品,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這樣的行為嚴重危害了國家利益,應該受到法律制裁。那麼,騙取出口退稅罪追訴標準是怎麼樣的?請看下文。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義

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第1款),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追訴標準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國家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包括以下三點:

(1)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出口退稅款。出口退稅,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在出口環節向出口商品的生產或經營單位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徵收的在增值稅和消費稅。

(2)使用了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根據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①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②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③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

④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上述《解釋》第2條規定,“其他欺騙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②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③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④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根據《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之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為5萬元以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和任何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

從上文可以看出,騙取出口退稅罪追訴標準即是騙取數額超過一萬元。如今,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頻發,涉及的款值也居高不下,甚至某些案件涉及案值高達上億元。虛構出口貨物,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是非常嚴厲的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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