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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業務規則。“為他人”不僅包括為自然人,而且包括為單位。“保函”,是指銀行辦理代客擔保業務時,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函件。“票據”指金融票據。“存單”即銀行存單。“資信證明”,是指提供客戶的財產狀況、償還能力、信用程度等情況的證明檔案。“造成較大損失”,應從經濟的觀點考察,既包括使金融機構遭受較大損失,也包括使其他有關個人或單位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綜上所述,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不得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如違反規定出具保函、信用證及其它金融憑證的,達到追訴標準的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參考量刑標準按照五年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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