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歲兒童是否有作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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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六歲兒童是否有作證的權利?
六歲兒童是有作證的權利,6歲兒童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當的證言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第二款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的規定,6歲兒童雖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可作為證人向法庭證明案件的事實,只不過如所作證言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當時,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
二、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
3、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三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六歲兒童作證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是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六歲的兒童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作證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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