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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裁量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二、本罪的構成認定情況

1、罪體

主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這裡的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告人的利益向司法機關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事實或材料,並依法為被告人擔任辯護的人,包括律師和其他公民。訴訟代理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的利益代表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要求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的人。

行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行為是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毀滅、偽造證據。這裡的毀滅證據,是指使證據完全消滅或者完全喪失證據的作用。偽造證據,是指製造虛假的證據。

(2)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這裡的威脅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使證人因懼怕而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虛假證言。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誘使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虛假證言。應當指出,這裡的改變證言,是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如果原先的證人是違背事實的,即使在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威脅、引誘下予以改變,還其本來面目,不構成本罪。

2、罪責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因此,《刑法》第306條第2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證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裁量的具體情況,法律上對於本罪的判決處理情況是基於兩種情節來進行量刑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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