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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買強賣罪立案標準

強買強賣罪立案標準

強買強賣刑法中叫做強迫交易罪。

強買強賣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2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的。

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渭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3、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裡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裡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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