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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偽基站發簡訊違法嗎?

請人偽基站發簡訊違法嗎?

當然違法。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依法判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請人偽基站發簡訊違法嗎?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設定通訊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使用者傳送資訊,非法使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的;

(三)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訊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是不允許這個偽基站建設的,如果說建設了偽基站,並且用其來騙取錢財,一旦被發現了就會根據前面提到的情況來進行處罰的,這個時候就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情況越嚴重,所判處的刑罰也就會更加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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