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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怎麼處罰的?

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怎麼處罰的?

一、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怎麼處罰的?

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怎麼處罰的?

合夥銷售公民資訊罪的處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要求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要求主觀故意。

三、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民資訊是屬於個人的隱私,不能以任何非法的方式進行銷售和洩露,如果存在此行為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違法者民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按所銷售的數量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下,重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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