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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形式是什麼 尋釁滋事行為有哪些

表現形式是什麼 尋釁滋事行為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尋釁滋事,惹是生非的行為並不少見。尋釁滋事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我國明文對其進行處罰。當事人如果構成尋釁滋事罪,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那麼尋釁滋事行為有哪些呢?主要表現形式是什麼?

尋釁滋事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為。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凶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對起鬨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

因此,有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罪是一方的犯罪,公安機關只處罰尋釁滋事的當事人,不會處罰被害人的。因此,尋釁滋事罪並不是雙方都要抓起來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物件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物件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物件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彙總來看,尋釁滋事行為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產以及在公共場合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情節嚴重的行為都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需要接受我國法律規定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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