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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以後承擔刑事責任麼

80歲以後承擔刑事責任麼

一、80歲以後承擔刑事責任麼?

80歲以後承擔刑事責任麼

《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設立了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特殊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明確規定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原則。《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款,規定:“已經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對老年人犯罪附條件地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放寬對老年人犯罪的緩刑適用條件。原刑法條文並無對老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特殊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七十條修改為:“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以上三個方面的規定,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的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既填補了我國刑法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空白,體現了國家對“矜老”司法傳統的繼承和發揚,也反映了我國刑事立法上更科學,更符合人性。

4、針對75週歲以上老人的犯罪處罰,現行《刑法》作了詳細規定。現行《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老人犯罪事實如何確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陝義之分,這裡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物件實施了危害行為,並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並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應定什麼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

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綜上所述,對於75週歲以上,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犯罪情節較輕,並且有悔罪表現,不可能有再次犯罪的危險,應當宣告緩刑,宣告緩刑對其居住地不應該造成影響。如果罪犯判刑時有附加刑,緩刑期間,附加刑應當仍然執行,罪犯在緩刑期間,應當從事特定活動,接觸特定的人。

標籤: 刑事責任 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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