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緩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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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緩刑麼?
取保候審並不是一般都是緩刑。取保候審並不一定判緩刑,要根據實際的緩刑適用條件而定,符合條件就是可以緩刑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公安機關批准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犯罪情節是比較輕的,判決緩刑的機率比較高,所以建議當事人委託律師訴訟,爭取緩刑甚至無罪的判決。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完全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然後由相關的機關對此作出決定,當然了,取保候審之後是否能夠適用緩刑,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的,比如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第72條當中所規定的緩刑的條件,自然而然就可以對此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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