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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飛車搶劫會定什麼罪?

出現飛車搶劫會定什麼罪?

出現飛車搶劫會定什麼罪?

一、出現飛車搶劫會定什麼罪?

將會定為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二、搶劫罪未遂和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出現飛車搶劫將會視為是構成了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都將會構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將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犯罪嫌疑人需要嚴格的遵守並執行。

標籤: 搶劫 會定 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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