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判刑4年可以辦理監外執行嗎

判刑4年可以辦理監外執行嗎

判刑4年可以辦理監外執行嗎

一、判刑4年可以辦理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和刑期是沒有具體關係的。

監外執行,即對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出現法定的不需要或不能在強制執行的場所執行,而選擇在強制執行場所之外的地方執行刑罰。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如下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對於暫予監外執行,並沒有在刑期上作出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是否暫予監外執行與刑期並沒有直接關係。

二、緩刑、假釋、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緩刑 是“暫緩執行”,法院判決的同時就宣告緩刑。如果在考驗期不違反規定,對判處的刑罰就不執行了。罪行嚴重或不符合緩刑條件的,法院不會判處緩刑。

假釋是對已經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人,在已經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表現好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再犯新罪,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適用假釋的,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通常已經在監獄呆了不短的時間了。

監外執行是對患有嚴重疾病(疾病種類有嚴格限制)需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等特殊情況,而採取的暫不在監內執行的臨時性措施。妨礙執行的因素消失時,如果刑期未滿,即使在監外執行期間沒有再犯新罪,仍須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監外執行和具體的刑期是沒有關係的。但是緩刑需要滿足刑期的限制條件。如果當事人被判處了有關刑罰,以及達到原判刑罰的二分之一,並且在服刑期內表現良好,接受了教育改造,沒有再進行犯罪的風險的,那麼就可以進行假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chufa/o3j6g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