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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與尋釁滋事罪競合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與尋釁滋事罪競合區別是什麼?

一、強迫交易罪與尋釁滋事罪競合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與尋釁滋事罪競合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如下所述:

1、主觀故意不同。兩者主觀方面雖然均表現為故意,但強迫交易罪中行為人是通過強迫交易或服務活動達到獲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顯的獲利性;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帶著一種破壞公共秩序心理,蔑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逞強爭勝,尋求刺激的目的。

2、實施手段不同。強迫交易罪對公私財物的佔有是間接的、有償的,需要通過一定的交易活動,即需要較小的財產付出或提供服務;而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則是當場直接的、無償的強行拿取或索要財物,其不需要進行交易活動。

3、犯罪物件不同。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犯罪行為的物件是不特定的人之財物,事先沒有特定的目標;而強迫交易犯罪行為的物件則是與行為人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商品交易和服務活動的當事人以及這種交易或服務活動。

二、強迫交易罪該如何認定

1、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2、“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3、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儘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係,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想象競合的原則處罰。

綜上所述,刑罰法定,強迫交易罪與尋釁滋事罪在構成條件上有很大的差別,對於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強迫交易行為,決不能牽強附會地解釋成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行為,藉此來增加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是應該給予行為人正確定罪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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