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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自訴不起訴是合理的情況嗎?

故意傷害自訴不起訴是合理的情況嗎?

故意傷害自訴不起訴是合理的情況嗎?

一、故意傷害自訴不起訴是合理的情況嗎?

也是合理的情況。故意傷害罪可以不起訴,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為客體要件,有無造成他人死亡即給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損害,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客體特徵。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不外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破壞人體組織完整性;二是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傷害通常表現為作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者拳打腳踢等暴力實施;也可以是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無過錯的人、動物等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毒物、化學品、放射線、鐳射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在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為有不作為構成。

4、主觀特徵。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查明傷害的故意十分重要,因為有無傷害的故意是區別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以及過失致人重傷罪之間界限的重要標誌。

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故意傷害的行為已經導致受害者出現了重傷或者即便是輕傷的情況,但是受害者本人沒有原諒犯罪嫌疑人的意願的,這時候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是隻能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但是人民檢察院也不能無緣無故的就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所以會不會起訴需要看故意傷害罪的案情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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