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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是什麼措施

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是什麼措施

監視居住是什麼措施,如何規定的?

一、監視居住是什麼措施,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 強制措施,適用監視居住是一法定的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關於監視居住的物件,我國刑訴法作了規定。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物件有哪些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後還會判刑嗎

如果符合判刑條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因此在符合監視居住的情況下可以採用監視居住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在監視居住期間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的話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予以逮捕,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都要遵紀守法,否則的話觸犯法律需要自己承擔對應的法律後果。

標籤: 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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