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退偵不起訴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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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次退偵不起訴有賠償嗎
1、沒有賠償。退偵只是檢察院對當事人免除刑事起訴,不涉及民事賠償。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兩次退偵後起訴流程是什麼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兩次退偵後還能再起訴嗎
刑事案件兩次退偵後不能再起訴了。
1、取保退偵兩次意味者證據不夠充分,而且,第二次退回偵查已經是補充偵查次數的上限了。
2、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檢察院退偵是由於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犯罪事實,但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者要求賠償,需要提民事訴訟,檢察院不負責賠償,檢察院退偵的次數是有限制的,公安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次數內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無新的證據,可以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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