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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民事責任人的侵權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限制性民事責任人的侵權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一、限制性民事責任人的侵權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限制性民事責任人的侵權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內止其受到不容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十六週歲至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綜合上面所說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造成了他人的傷害,那麼是需要直接由監護人來進行承擔,對於承擔的方式就會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對賠償有任何的異議,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來進行解決的,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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