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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犯了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的,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追究上述刑事責任,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3-7年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違法事實後果而定。

犯了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無嚴重後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為的分水嶺。

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為在沒有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於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資訊產業的發展。

2、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行為物件不同。本罪的行為物件是所有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後者侷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2)行為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為,後者的行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

(3)對危害後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後果嚴重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於結果犯;後者不要求嚴重後果發生,屬於行為犯。

(4)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行為人,則並不希望計算機資訊系統受到破壞。

(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型別,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後者是單一的構成型別,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3、本罪與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計算機犯罪作案動機多種多樣,有盜用、偽造客戶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犯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路色情、網路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

隨著我國的計算機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我國的網路計算機犯罪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其實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的絕大多數罪名,都是可以利用網路、計算機等移動裝置來實施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此時公安機關時需要立案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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